
- 索 引 号: FZ00114-2604-2019-0033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19-09-24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9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政地〔2019〕214号
- 发布日期:2019-09-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9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融政综〔2019〕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清市高山镇、江镜镇、龙田镇、新厝镇、渔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0.0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高山镇西江村旱地0.01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高山镇院西村旱地0.01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江镜镇陈厝村水田0.01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4公顷,龙田镇友谊村其他农用地0.011公顷,新厝镇硋灶村园地0.008公顷,渔溪镇渔溪村园地0.012公顷,合计批准0.067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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