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4-2704-2021-0002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21-04-28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
- 发文字号: 榕政地〔2021〕46号
- 发布日期:2021-04-29
- 有 效 性: 有效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
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9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闽政办〔2021〕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工程涉及征收(使用)鼓楼区集体(国有)土地0.7038公顷、台江区国有土地0.2336公顷、仓山区集体(国有)11.8941公顷、晋安区集体(国有)0.3722公顷,涉及的地块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使用)土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办理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款及相关税费收缴和发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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