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14-2704-2022-0004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22-09-14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2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地〔2022〕110号
- 发布日期:2022-09-19
- 有 效 性: 有效
仓山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2022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2]838号文件批准,现将该批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该批次01号地块(地块名称:原东部保障房1B地块,业主单位: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涉及征收仓山区城门镇龙江村水田2.9894公顷、水浇地0.0525公顷、园地0.00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21公顷,鳌里村水田0.0062公顷、水浇地1.6378公顷、园地0.0475公顷、其他农用地0.16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67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1771公顷;使用国有水域2.071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8.2487公顷。上述地块由仓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
二、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办理“征收土地公告”、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及相关税费收缴和发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仓山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