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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台)自然征公告〔20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8年度第47批次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8〕681 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土地权属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补偿标准
合计
建设用地
2018-47-01
台江区洋中街道双丰经济合作社
0.1628
0.2423
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144万元/公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2018-47-02
台江区新港街道南公经济合作社
0.2067
二、安置途径: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台江区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被征地的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员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台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台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福州市台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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