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14-2734-2019-0034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19-09-25
- 标 题: J2018-02批次-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文字号: 榕晋自然征公告〔2019〕16号
- 发布日期:2019-09-29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晋安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19]382号),现将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
土地权属 |
使用国有土地面积 |
补偿标准 |
|||
合计 |
农用地 |
未利 用地 |
建设 用地 |
|||
J2018-02-01 |
中共福州市委老干部局(晋安区新店镇) |
3.1202 |
2.6483 |
0.4719 |
0 |
本批次项目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自行与中共福州市委老干部局进行协商,按福州市制定的使用国有土地相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
二、安置途径:
1.本批次项目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自行与中共福州市委老干部局进行协商,按福州市制定的使用国有土地相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本批次项目涉及使用国有土地,不需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人口。
三、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对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用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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