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12月12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实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zygh.fuzhou.gov.cn/zfxxgkzl/gkml/)。 

(二)编排体系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三)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或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327526

   传真号码:0591-83370345

   电子信箱:fzghjxxgk@126.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号楼717室

   邮政编码:35002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6:00(冬令时)。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附上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