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国土分局、各相关作业单位:
根据2015年以来各地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情况,结合市级组织成果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各地在贯彻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综〔2014〕101号)、《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综〔2015〕41号)、《关于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闽国土资综﹝2016﹞217号)、《福建省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闽国土资综﹝2016﹞399号)等文件过程中存在理解不一致,实施标准不到位的情况。为有效规范推进我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成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梳理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要求
(一)作业单位。对提交县级自查的每一批次成果,各作业单位要按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完成该批次成果做到100%检查,出具有效的质量检查报告,并对成果质量负责;对于合同中有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果检测的,要求第三方必须开展实质性的质检工作,出具有效质量检查报告,并对质检成果质量负责。
(二)各县(市、区)国土局、分局。1.县级自查。对作业单位提交的每一批次成果自查。各县(市、区)、分局要按照省厅验收办法,对文字成果、地籍房屋测量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图件成果、数据库成果等开展100%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作业单位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形成整改记录及整改报告,并出具自查报告,对自查报告负责。自查报告应体现:县级国土部门在检查项目的组织过程、人员和经费以及设备投入情况;自查方法和数量;自查的主要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对问题的修改情况;对自查成果的评价;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等内容;2.申请市级验收。对于县级自查合格的批次成果,县级提前一周将申请书及验收材料(附件一:验收材料清单)报市局审核。
(三)市局。1.审核。市局对各县(市、区)、分局上报的每一批次成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达不到验收条件,提出整改意见退回整改;2.组织检查验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次成果,组织专家组开展正式验收;3.验收成果汇总。对已验收合格的批次成果(附件二:验收合格成果清单),市局、各县(市、区)、分局各汇总备份一份,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对接,做好已验收成果的登记发证衔接工作。
二、技术规范要求
(一)地籍房屋测量
1.控制点埋设问题
开展地籍测量时,应根据《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埋设地籍测量控制点。
2.测量成果评定问题
对于以下测量成果评定为不合格:一是起算数据错误,首级控制测量存在《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A类错误的;二是界址点位、界址边长中误差超限的;三是界址点、界址边长精度在2至3倍中误差之间的个数超过抽检总数的5%的,或者存在3倍中误差的粗差及错误的(允许5%粗差);四是界址点测量和房产面积测算方法存在系统性错误的。
(二)权属调查
1.关于权属资料收集问题
一是权属调查应由县(市、区)国土部门组织,当地政府、国土所、村民组织等到场配合完成,作业单位具体实施,并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二是权利人调查核实时,除了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等信息同时,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2.合法用地与不合法用地的界限问题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以及1987年之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且土地权属无争议确定为合法宅基地。通过权籍调查,实现每宗地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要求。
对不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按照房屋垂直投影范围开展现状调查,应采集使用权人、土地面积、用途、用地时间等基本信息,各地可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确定作业采集范围。
3.关于宗地设定问题
一是已登记发证宅基地,应按照原有登记发证的宗地图界线落图落宗;二是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但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宗地范围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界线确定宗地范围;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界线确定宗地范围;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占用的宅基地,实际使用范围未超出批准界线的,按照实际使用界线确定宗地范围,实际使用面积超出批准界线的,按照垂直投影范围确定宗地范围。
4.关于界址调查问题
针对验收过程中发现单方指界的情况,明确需要指界类型:一是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二是对无土地权属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指界注意事项:一是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需同时到场;二是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5.关于共用宗问题
共用宗: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依法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于划清的。用加粗黑线表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在房屋的轮廓线,共用部分土地为所有权利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6.关于房屋调查问题
房屋调查确权的外围垂直投影界线不应超出宗地界线。
(三)图件成果
1.关于地籍图问题
地籍图应包括行政区划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且表述要求准确、完整。并建议采取分图层表示,已发证的宗地用红线表示,未发证的宗地用蓝线表示。
2.关于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编制标准问题。
严格按照《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综〔2015〕41号)规定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进行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编制。
(四)数据库成果。
1.关于数据库设计的问题
根据《关于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闽国土资综﹝2016﹞217号)文件精神,要求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设计数据库的表结构及字段,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
2.关于数据库拓扑错误、属性值为空、关联关系错误的问题
针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作业单位数据库中的拓扑错误、属性值为空、关联关系错误的情况,建议有条件的作业单位,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开发数据库质检软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库的拓扑关系、属性完整性、关联关性等质检工作,并及时对检测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有效提高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数据库准确性、完整性。
三、其他事项:
1.合同备案问题。请各县(市、区)应及时将地籍房屋调查的合同向市局备案。
2.验收准备工作。接到验收通知后各县(市、区)国土局、分局和相关作业单位应按验收办法的要求,提供必查的、抽查等图件、文字资料,做好会议场地、车辆、检验仪器等准备工作。
3.请各地高度重视地籍房屋调查工作,该项工作已纳入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局的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同时也是市局对各县市区国土局考核的指标之一,市局将对各地的调查以及验收情况适时进行督查,杜绝弄虚作假等情况,对存在拖拉、弄虚作假的情况届时将予以全市通报并抄告当地党委、政府。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23日
附件一
验收材料清单
一、验收申请书
二、经审批的项目技术设计书
三、工作报告
四、技术报告
五、质量检查报告、整改记录及整改报告
六、县级自查报告
七、该验收批次成果清单(区分符合发证与不符合发证)
八、该验收批次数据库(电子版)
附件二
验收合格成果清单
一、专家验收意见
二、文字资料
三、验收合格的成果清单(区分符合发证与不符合发证)
四、数据库成果(电子版)
五、验收合格成果(一宗一档)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