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篇)(暂行)》的通知
榕自然规〔2023〕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施行后,处罚条款及金额较之前变化较大,现结合我市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篇)(暂行)》已经市司法局审核并经局业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未列入本标准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裁量标准执行;本标准如与上位法规定冲突或职能分工调整,以上位法或新的职能分工为准。

  本通知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榕国土资综〔2015〕307号)不再执行。

  附件: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篇)(暂行)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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