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榕自然综〔2019〕702号

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

  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项目审批,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局对《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现对外发布实施,详见附件。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20日

附件

  关于《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一)

  为保障《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效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项目审批,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在《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表三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表的附注增加第11条:“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及安置型商品住房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如下:45-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户型每户建配标准按不低于0.8个车位控制,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下户型每户建配标准按不低于0.5个车位控制;对于一个建设项目中含有安置房(安置型商品住房)及商品房的情况,项目内的停车配置要求分别按照安置房(安置型商品住房)及商品房的停车设施配置标准单列计算。”

  上述补充条款自2019年4月29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出让的建设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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