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规定》已经局业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8日
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工作,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州市市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是指资源规划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公开建设工程规划有关信息,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活动。包括建筑景观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布。
第二章公示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建筑景观设计方案批前公示:
(一)位于“两江四岸”沿线、《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地段等城市建筑景观管控重点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强调形体及景观设计的重要建设项目;
(三)其它资源规划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批前公示的项目。
第五条 建筑景观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主要功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相关要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二)区位图:地理位置、与周边的建筑、道路、水系的关系等;
(三)建筑景观设计效果图:建筑鸟瞰图、重要干道及水系等景观节点人视效果图等;
(四)其他信息:公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箱、传真及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
批前公示的内容应表达准确,字迹清晰,便于读解;图纸(板)规格不宜小于110厘米×80厘米。
第六条 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方案调整理由及依据、原设计方案、拟调整方案、申请听证的期限等。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对外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部门与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对公告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布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告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位置、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发证日期、总平面示意图、二维码、监督电话等。
(二)二维码展示平台:包括公开信息及其它信息。其中,公开信息对社会公众开放,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位置、建设单位、用地面积等基本信息;项目红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建筑景观效果图。其它信息对资源规划、建设、执法等部门开放,通过登录账号方式查阅,内容包括:地下室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牌具体设置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设置于施工现场明显位置,便于接受社会监督,规格不宜小于250厘米×150厘米。
第九条 建筑景观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收集公众意见的期限为公示期限截止后的3日之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布时间自批后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
第三章公示实施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筑景观设计方案批前公示采用微信公众号、现场和局网站同步公示;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公示采用现场、福州市主要报刊和局网站同步公示;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布采用施工现场公告。
第十一条 公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注明联系方式。公众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设置意见箱;
(二)公布联系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箱和邮寄通信地址;
(三)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展示平台等网络新媒体;
(三)便于公众反馈意见的其他途径。
第十二条批前公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需申请听证,可于公示期间向资源规划部门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按照《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公示办法》(榕自然综〔2020〕1166号)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资源规划部门应对公示反馈的公众意见或建议整理归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二)反对意见较集中、周边矛盾较大的或无法采纳或难以采纳的意见或建议,应做好说明。
第十四条 批前公示期满后,资源规划部门应整理、研究和处理公示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参考依据,同时要做好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处理。资源规划部门可以结合公示意见,提出方案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优化方案后,按规定重新报审方案。
第十五条 方案规划公示过程中引起较大争议的,资源规划部门应与建设工程所在地属地区政府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建设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资源规划部门应将方案规划公示材料、公示后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整理汇总,作为审批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留存归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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