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时间:2022-06-23 16: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内容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订为: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其使用权人未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福州地铁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可依法通过无偿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价款按地铁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计取(地铁地下空间基准地价暂按相应用途地下三层地下空间使用权基准楼面地价的10%确定,根据我市依法确定的基准地价适时调整)。

  福州地铁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以自营或者合作开发经营为主。属地铁集团的经营收入在剔除合理的运营成本后,专项用于地铁运营。在开发过程中确需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开发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确定社会投资主体,福州地铁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与引入社会投资主体开展经营合作。合作期限届满,福州地铁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应当收回土地资源。

  二、第二十一条修订为:

  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禁止擅自改动地下空间建筑结构,禁止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用途;未按规划、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视为违法建设,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本办法未明确事宜,参照地面建筑物规划、用地、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全部修订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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