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12-15 10:39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市直部门:

  为常态化推进城区公共空间违规停车场整治工作,加强和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园林中心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城区公共空间停车场的设置、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明确如下实施意见。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及其他县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公共空间是指供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政府储备土地、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储备土地、边角空地、高架桥下空间、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依法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以及结合公园、绿地、广场、水系治理项目等配建的永久社会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空间内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建设的停车场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鼓励充分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优化停车场布局结构,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公共空间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市土发中心是四城区范围闲置储备土地(已收储在管的)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市园林中心是市管公园绿地内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市建设局是市管市政道路(含已供道路用地边角地、市管市政桥下空间)和水系治理项目内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建成移交后由相应接收单位负责;其余城市公共空间停车场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空间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管、发改、市场监管、税务、建设、城管、园林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区政府落实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审批、建设、备案、办理营业执照、收费、管理等各项政策。

  四、主要内容

  (一)规划设置

  1.结合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水系及其他公共空间建设项目配建的永久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明确的位置、泊位数量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可由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水系等项目业主结合项目同步建设。

  2.公共空间内待建土地、边角空地、高架桥下空间、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可结合周边停车需求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部分边角地面积较小但确有停车需求的,可由属地政府会同自有用地权属单位沟通协商后结合建筑退距进行共建。

  3.如遇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公共空间停车场应服从调整。

  (二)方案审查

  1.结合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水系及其他公共空间建设项目配建的永久社会公共停车场,应结合市政项目总平面布局方案统筹考虑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交通组织、充电桩设置等要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结合市政项目方案一并审查。

  2.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应统筹考虑停车需求、道路交通条件以及对周边地块的影响情况,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合理确定停车泊位数量、出入口、交通组织等总平面布局方案。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属地政府负责审查,组织属地资源规划、交管、发改、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其他综合协调方式进行审查(市管项目内临时停车场由市直责任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按照《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简化审批程序。

  3.停车场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单独的停车场项目由项目业主申报,属地政府或市直责任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市资源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定,重点审查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情况及平面布局的合理性,重要项目可召开专家评审会。

  4.经联席会议或其他综合协调方式审定的总平面图、管综图方案作为向城管部门申请停车场出入口设置、管线接驳等破路的依据。

  (三)建设要求

  公共空间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平整,按照停车泊位标准施划泊位标线,鼓励建设生态停车场。公共空间停车场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以及停车诱导电子屏实时显示剩余泊位数;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停车场收费“十个清”“十个不”的倡议要求设置收费公示牌,向社会明示停车场收费单位、定价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及其他规定事项;满足条件的,应设置门禁系统、智能化收费系统。

  (四)经营手续

  各经营性停车场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手续,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市土发中心、市园林中心、市建设局以及属地政府等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应督促指导业主单位完善经营手续。

  (五)运营管理

  1.公共空间停车场应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指导,辖区政府具体负责,推动落实公共空间停车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数据等接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实时发布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诱导、泊位共享等便捷停车服务。市土发中心、市园林中心、市建设局以及属地政府等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取消的公共空间停车场的泊位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2.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原则上统一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发改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导向,负责制定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3.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4.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在收费时应开具从税务部门领用的发票,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其他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停车场,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其他影响停车场正常使用的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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