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支持政策(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12-31 16:51

  为强化政策创新支持力度,加快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推动项目顺利落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及《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3〕85号)要求,我局拟写了《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支持政策(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zyghjlyc@163.com

  2.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号楼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15,邮编:350026。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

  附件: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支持政策(送审稿)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支持政策

  (送审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根据《关于印发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3〕85号)工作要求,强化政策创新支持力度,加快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激发市场主体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项目顺利落地实施,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规划统筹引领

  (一)实行规划技术标准差异化

  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中对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相关规划控制要求等。若涉及控规调整的,按程序开展控规调整论证。

  (二)优化规划管控要求,引导项目有序实施

  1.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中涉及地块内需原址保留及拟迁入的古厝建筑,在满足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其与道路红线、绿线等控制线的退距及与新建建筑的间距,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修缮方案及迁建方案为准。

  2.历史地段内项目,同一项目涉及多个地块的,在符合单元详细规划、保护规划及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总指标前提下,分地块指标可在项目内统筹布局。

  3.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工改工”“工改商”等改造开发,因权属用地范围涉及规划市政道路、河道、绿化带等,造成用地面积减少导致建筑退距、间距等无法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可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若涉及控规调整的,按程序开展控规调整论证。

  4.属于同一土地使用权人且位置相邻的多宗国有工业用地可合并整体提升改造,统一规划布局,适度集中建设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5.经市政府批准的提升改造工业项目,经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进行分期建设,但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当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夯实土地要素保障

  (一)优化成片开发方案编制

  对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补办土地征收手续,允许以县(市)区街道行政区为单位编制一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5%。

  (二)支持用地合理置换

  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对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互换。置换地块应为权属清晰的“净地”,其中涉及集体土地的需先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置换方案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置换双方凭置换批文、土地置换方案、土地置换协议等材料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登记手续。

  (三)允许零星地块合并开发

  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周边零星地块(指单宗土地面积5亩以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土地)进行整体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除商品住宅外的项目,零星地块面积不得超过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10%,与原项目统一出具选址工作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价款按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两者择高确定,出让年期按原项目剩余年期执行。

  (四)支持混合用途供地

  土地混合用途供应是指单宗土地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土地用途混合供应,以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土地用途确定主导用地性质,且主导用地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以实现单一宗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具体混合类型详附表)。

  (五)探索自然资产组合供应

  允许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实行组合包供应,将各个门类自然资源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标的价值、溢价比例等纳入供应方案,通过统一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一并对社会发布公告、签订配置合同,按照部门职责进行监管。

  三、鼓励存量用地提质增效

  (一)支持存量建筑用途转换

  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批准,支持利用已建成10年及以上的存量房产等空间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和行业,无需办理规划许可,但不改变项目已审批的土地用途和产权归属,过渡期为5年。具体可转换的用途类型如下:

  1.空置的厂房、学校和商务办公等存量建筑可临时调整使用功能,作为教育(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2.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不同产业类型之间合理转换,不收取土地价款,此类型不受过渡期政策限制。

  (二)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改造提升

  对近期未纳入收储,符合《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榕政办规〔2023〕3号)《关于城区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规〔2024〕17号)允许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允许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改建办公用房项目,配建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进一步完善片区商业配套,提升项目建设品质。《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榕政办规〔2023〕3号)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政策研究,可根据实际制定符合本辖区范围的实施细则,事前严格审查,事中优化服务,事后强化监管,边实践边总结,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具体执行效果适时调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

  附:允许混合用途供应用地类别表

现状主导用地类别

混合用地类别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娱乐用地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机关团体用地

科研用地

文化用地

教育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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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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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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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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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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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金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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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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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机关团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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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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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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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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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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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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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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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注1:√允许混合;×禁止混合;〇经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批准方可混合;

注2:现状主导用地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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