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地榕〔2024〕63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2023年度第十八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请示》(融政综〔2024〕9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福清市城头镇凤屿村水田0.05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59公顷,城头镇星桥村水田2.77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26公顷、水域0.561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33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福清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