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地榕〔2024〕70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2023年度第一百零五批次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4〕7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0.9756公顷(其中耕地0.4370公顷)、未利用地0.18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山街道塘头村水田0.0106公顷、园地0.0203公顷、其他农用地0.2706公顷、水域0.1267公顷,龙山街道祥丰村水田0.0643公顷、旱地0.1079公顷、园地0.12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57公顷、水域0.005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702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2542公顷、园地0.02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9公顷、水域0.0540公顷,计使用国有土地0.397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467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福清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