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地榕〔2024〕222号
罗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罗源县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土地征收的请示》(罗政地〔2024〕1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罗源县境内农用地7.9184公顷(其中耕地0.10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罗源县碧里乡碧里村水田0.0292公顷、水浇地0.0754公顷、园地0.3124公顷、林地7.47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13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7.939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罗源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罗源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罗源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罗源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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