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连江县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连政地〔2024〕13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境内农用地0.1030公顷(其中耕地0.07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连江县苔菉镇琇邦村旱地0.07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7公顷。合计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030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连江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连江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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