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土地供应计划的正确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2017年福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土地储备计划,并征求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乡建总、各区土地储备单位意见,参考我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等的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各类用地的具体需求,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总量适中、内部均衡、统筹兼顾、重点保障的原则方法,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三、计划指标及配置
(一)2017年度福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800公顷。
(二)在2017年度福州市城区土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15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公顷,住宅用地256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20公顷,旧屋区、棚户区改造用地50公顷,限价商品房用地20公顷,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166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6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0公顷,特殊用地5公顷。
四、政策导向与执行标准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福州市四城区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附件1)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合理控制四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6]5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精神,合理把握供地时序,着力改善民生和稳定房地产市场。
(三)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不确定具体指标。乡镇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
(四)严格遵行土地供应方式程序。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含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场站及沿线建设)和新增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及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五、计划实施保障
(一)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省市重点项目用地、其他民生类项目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市国土、规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区政府、工业园区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三)加强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和通报。为确保计划能保质保量完成,计划实施工程中,要分季度分用途核查供地计划完成情况,重点核查住宅用地计划的实施情况,根据核查情况调整供地量,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市国土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对外公布。
附件1:
福州市本级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
|||||||||||||
用途 单位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
小计 |
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 |
各类旧屋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 |
限价商品房用地 |
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 |
其他商品住房用地 |
||||||||
福州市本级 |
800 |
15 |
2 |
256 |
20 |
50 |
20 |
166 |
0 |
136 |
366 |
20 |
5 |
备注:本土地供应计划计划期为2017-1-1至2017-12-31;计划区域为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等四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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