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宣传栏
时间:2014-06-24 12:00

“安全生产月”宣传栏

 

一、问:刑法规定涉及采矿犯罪的刑种有哪些?

答:有两种,一是非法采矿罪,一是破坏性采矿罪。

二、问:非法采矿包含哪些情形?

答:包含三种情形,一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是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是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又包含五种情形:一是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是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是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是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是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如,持已经过期的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问:破坏性采矿的含义是什么?

答:破坏性采矿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四、问:公民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怎么办?

答:公民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应立即向矿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提醒及时予以制止打击,或向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2336举报热线进行举报。

五、问:刑法规定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标准是多少?

答:刑法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含本数),属“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属“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2014年6月23日

 

来源: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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