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
序号 | 审批事 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 机构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务 时限及依据 |
备注 |
1 | 采矿权许可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1.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取得资质的测绘机构 | 1.《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第二点 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并经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198号) 自2009年9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新立采矿权登记及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并经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2)。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交了《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的,在申请新立采矿权时矿区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提交该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国发〔2015〕58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2 | 采矿权许可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2.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图件编制 | 取得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3 | 采矿权许可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 取得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国发〔2015〕58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 | 采矿权许可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取得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根据国发〔2015〕58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5 | 采矿权许可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6 | 采矿权许可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6.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127号)第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恢复治理方案”),并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简称“恢复治理承诺书”,附件1),并缴存保证金。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作为申请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7 | 采矿权许可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7.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8 | 采矿权许可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8.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2.《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9 | 采矿权许可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9.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10 | 采矿权许可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10.采矿权转让鉴证文书 | 取得资质的矿业权交易机构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 第三十四条 转让人、受让人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受让人主要事项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文书。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4〕237号) 协议转让,成交价的0.8% |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三十四条转让人、受让人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受让人主要事项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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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单位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籍测量(宗地图) | 取得资质的土地勘测机构 | 《土地登记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第二款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12 | 地质灾害责任认定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地灾评估 | 取得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1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地灾评估 | 取得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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