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保留的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 |||||||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 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备注 |
1 | 供地许可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1.项目建议书批准或备案批准 | 发改部门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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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规划部门 | |||||
3 | 建设项目开竣工及土地检查核验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规划验收核定意见 | 规划部门 |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10〕239号)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款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核定合格意见书,负责四城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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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审批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规划部门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2.《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榕政综〔2000〕349号) 第十一条 收购。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地块的规划资料,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直接洽商收购补偿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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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1.项目建议书批准或备案批准 | 发改部门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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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项目选址意见 | 规划部门 | |||||
7 | 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 国土部门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单独选址建设的 | ||||
8 | 采矿权许可(新设、变更登记)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部门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附件二:…… 三、采矿登记 ……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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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林业用地预审 | 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使用林地未经预审,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
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许可中(不含地热、矿泉水)涉及林地的 | |||
10 |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核 | 国土部门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作为申请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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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矿权许可(延续登记)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核 | 国土部门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作为申请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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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改变土地建设用途许可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规划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整的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 ||||||||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 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调整意见 | 备注 |
1 | 采矿权许可(新设、变更登记)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1.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备案证明 | 安监部门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 一、严格控制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属以下3种特殊情形,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产业政策、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方可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 |
不再保留前置 | 对应闽政文〔2015〕471号调整 |
2 |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三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小于三公顷、大于三千平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三万立方米、大于三千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占地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矿山、发电厂(场)、水电、水库、机场、港口、码头等点型生产建设项目,其主体工程位置发生变化的。 |
不再保留前置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是采矿权许可的前置,按照“前置的前置不再保留”的原则,该项前置不再保留 | |||
3 | 采矿权许可(延续登记)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1.环评文件有效性确认 | 环保部门 | 《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监〔2010〕82号) 三、强化矿产资源整合项目和采矿权延续项目的环境管理 ……各矿山原有的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的矿山环评文件,若矿山的性质、开采地点、矿种、规模、范围、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并由有权审批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经设区市环保部门确认的,其环评文件仍然有效。 |
不再保留前置 | 对应闽政文〔2015〕471号调整 |
4 | 2.林业用地预审 | 林业部门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使用林地未经预审,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
不再保留前置 | ||||
5 | 3.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备案证明 | 安监部门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 一、严格控制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属以下3种特殊情形,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产业政策、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方可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 |
不再保留前置 | ||||
6 | 4.新增资源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确认 | 评估单位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三、规范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一)规范采矿权出让……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开采的矿山,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有新增资源储量的,按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探矿权后转为采矿权的,按其剩余及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 |
不再保留前置 | ||||
7 | 5.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 国土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十八)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其余的可根据需要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期限应与矿区范围内剩余的可开采利用的查明资源储量相适应,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延续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截止之日。 |
不再保留前置 | ||||
8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仅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规划部门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
不再保留前置,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 对应闽政文〔2015〕471号调整 |
9 |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查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无 | 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 调整涉及相关部门 |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
不再保留前置,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求规划调整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 | 对应闽政文〔2015〕471号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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