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
福州市国土资源系统随机抽查机制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民开发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现将《福州市国土资源系统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13日
福州市国土资源系统随机抽查机制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土资源系统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国土资综〔201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行政检查事项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及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执法处,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第四条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核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抽查(主要抽查出让金缴交、交地、开工、竣工等合同履行及相关数据录入情况)、测绘资质巡查等。
第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业务处室为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责任处室。
第六条 责任处室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针对每项检查事项逐一列出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以及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况。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执法处审查汇总,并经会议审定通过后,在局门户网站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责任处室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事项对应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应当具有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并取得执法证书。检查对象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对象,既不遗漏,也不越位。
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由责任处室提出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调整。
第八条 局网络中心应当在局门户网站开设“双随机、一公开”专栏,作为我局开展该项工作的官方公开平台。同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前,在局效能办监督下,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相应的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有效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 责任处室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制定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包括检查事项、检查程序以及抽查比例等内容。实施方案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后3日内必须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条 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应当在随机抽查前1日摇号确定。责任处室应当召集检查组,进一步明确检查路线、检查目的、工作分工、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掌握的证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制定的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责任处室报告检查结果,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随机抽查情况报告。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 责任处室应当对随机抽查报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工作完结后,责任处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处室应当强化抽查结果运行。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抽查结果与信用监管联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
第十九条 责任处室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内,应当将本季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汇总梳理,填报情况统计表。每年12月1日前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措施、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由执法处汇总报局领导审签后报市审改办。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责任处室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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