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榕委办发明电〔2022〕2号)要求,立足资源规划部门职责和我市工作实际,现将资源规划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公布如下:
1.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
2.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控制线,构建自然资源集约利用、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3.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全市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4.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加强耕地总量控制。
5.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强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6.负责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7.指导监督绿色矿山建设。负责管辖范围内矿山遗迹(矿山公园)等的监督管理,持续推进持证矿山落实好边开采边治理工作。
8.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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