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五条,是城市设计、规划、审批、评估的依据。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二、《办法》的适用层面:城市、县人民政府坐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城市设计的定义: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四、开展城市设计的原则: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五、城市设计的分类: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六、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地段:(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新城新区;(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六)山前地区;(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七、城市设计中的公众参与: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城市设计是手段、工具,不是目的、目标,要做有用的城市设计,让城市设计有用,切实指导和规范建筑工程、公共环境和空间等。要通过城市设计,促进存量用地使用,改善生态环境,补足城市短板,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的宜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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