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庄规划的审批有哪些程序?
规划审批包括规划审查、审议和报批、成果公告与规划备案等程序。
首先,规划成果由村两委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报批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报批;然后,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成果进行自评,通过后提请县级乡村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乡村规划委员应组织农办、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规划成果进行技术联审。审议、审查未通过的,规划成果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审议、审查。
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公告,加强村民监督。可选择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公共活动空间等区域,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公开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天。
规划批复起30个工作日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哪些规定?
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村庄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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