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4-0200-2022-0001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22-03-31
  • 标    题: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 发文字号: 榕自然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04-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榕自然规〔2022〕1号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2-04-07 16:50

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高新区资源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的规定。

  临时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选择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等农用地;

  (二)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应避开地质灾害区域,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四)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不破坏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

  二、审批流程

  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出具初审同意意见后,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批。

  (一)申请人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人,除此之外,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申请人范围。

  1.项目业主,即主体建设项目或勘查项目(简称主体项目)的项目业主。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主体项目应已立项批准(核准、备案),且已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临时用地申请人为主体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

  2.主体项目的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施工单位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人时,除提供前述条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主体项目施工建设中标通知书。

  临时用地项目申请人是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

  (二)项目选址。临时用地申请人持项目拟选址范围、建设依据文件及申请事由等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审核。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申请人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应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专家(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实地踏勘,论证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

  卫片执法等发现的疑似违法图斑,经核查确认为违法用地的,需进行整改查处等处置到位后,且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方可纳入选址范围。

  四城区所有临时用地、其他县(市)区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拟选址方案应征求市资源规划局意见。临时用地选址范围核定后,所在地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向申请人出具土地权属性质认定文件,明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和土地权属。

  (三)用地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资源规划局提出使用临时用地申请,填写《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呈报表》,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填写《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初审呈报表》,并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四)县(市)区审批(审查)。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实地踏勘,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临时用地所附属的主体项目批准情况;申请人、临时用地范围是否符合临时用地政策规定;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符合规定;

  2.提交的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3.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4.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支付到位,土地复垦费等费用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

  5.土地复垦整治方案是否合理。土地复垦整治方案应征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县(市)区资源规划局组织农业、水利、林业、造价等行业专家(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评审,通过评审后出具审核意见。

  经审查符合条件,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申请人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整治费、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其中土地复垦费用应当设立专款账户,县(市)区资源规划局、申请人、银行三方签订土地复垦整治费用三方监管协议,专款专用,共同监管。在申请人按规定缴存上述税费后,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出具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出具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初审意见,报市资源规划局审批。

  (五)市级审批。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向市资源规划局提出申请,将初审意见及初审申请材料通过政务办公系统上报,市资源规划局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临时用地申请人、项目用地、使用期限是否符合临时用地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主体、使用范围和年限进行审查;

  2.对土地复垦整治方案、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等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资源规划局向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出具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文件,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与申请人、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整治费用三方监管协议,申请人按约定时间预存土地复垦整治费、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后,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出具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系统备案。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三、土地恢复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同时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恢复”,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复垦整治义务。占用八等以上耕地的临时用地,应当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优先用于土地复垦或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县(市)区资源规划局批准文件中应备注土壤剥离及利用有关情况。

  (一)复垦时限。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二)恢复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建筑垃圾等。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三)费用支取。临时用地使用人在用地期满后自行恢复原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经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应当自出具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银行解除土地复垦费用专款帐户的监管。复垦验收合格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凭土地复垦整治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整治费用专款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整治费用。

  临时用地复垦整治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应当向临时用地使用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临时用地使用人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整治责任的,或者复垦后经多次验收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复垦整治期限界满后使用土地复垦整治费专款账户中的土地复垦整治费用代为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承担。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应在决定代为开展土地复垦整治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整治。

  (四)违约责任。临时用地拆除后,因人为原因致使土地无法恢复种植条件的,对原属于耕地部分,责成临时用地使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另行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按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缴纳相应费用。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整治义务的,暂停受理所在县(市)区新临时用地申请及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使用人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的,按违法占地进行查处。

  四、收回土地

  (一)提前收回。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经县(市)区资源规划局批准,其临时用地可以提前收回,其中属第一类情形的还应按规定处罚:

  1.临时用地使用人未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擅自出租、转让、交换临时用地、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或擅自扩大临时用地范围的;

  2.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需要使用该土地的;

  3.因工程项目停建、改建或提前竣工等原因,临时用地停止使用的;

  4.其他需要收回临时用地行为的情形。

  (二)期满收回。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到期前完成临时用地清场工作,交回土地。涉及土地复垦整治的,临时用地使用人须按土地复垦整治方案完成土地复垦整治任务,经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

  五、监管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对临时用地开展日常监管,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临时用地复垦、收回等信息。市资源规划局按年度开展检查,对存在违规审批、复垦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令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整改。

  (二)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整治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以临时用地为名批准建设用地、超出范围批准临时用地、超期限批准临时用地等违反临时用地审批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通知施行后,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临时用地许可(含初审)申请材料

      2.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初审意见书(参考样本)

      3.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参考样本)

      5.临时用地复垦整治协议(参考样本)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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